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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政府沒有定義商業行為,也就無法規範商業行為」──就是一切問題的根源。

大家看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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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政府沒有定義商業行為,也就無法規範商業行為」──就是一切問題的根源。

大家看山域各種亂象到現在,應該都能感受到這是無關特定區域的問題,而是全國性的問題,加羅湖只是裡面一個例子罷了。(但林務局的轄區則因無總量管制法源,近年壓力特別大──只是問題是出在總量管制,還是管理工具的有無和資源呢?這點需要多想想。)

以常理來說,土地管理者(land manager)要負起責任管理這類行為,但臺灣兩大場域主管機關,也就是國家公園和林務局,並沒有任何法規能夠「直接」管理商業行為,充其量也就是旁敲側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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換句話說,這類問題數十載下來一直處在鬼打牆狀態。出了事情 → 國家公園/林務局的場子 → 無適當法規可循 → 上級機關冷處理 → 不了了之 → repeat。

由中央主導制定遊憩法才是未來的唯一出路,其中首重訂立商業的定義,讓各山頭曖昧的地下關係浮上檯面──全面法治化,我們才能打下山域管理的良好基礎。

相信隨著屬於山林的公民意識逐漸抬頭,我們的未來一定會更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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